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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長照機構法人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置監察人,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其職權如下: 一、財務之監察。 二、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監察。 三、決算報告之監察。 四、其他章程規定事項之監察。 監察人獨立行使職權。監察人集會時,由常務監察人召集。 監察人會議得決議授權常務監察人執行第一項所定之職權。 公益監察人對監察人會議決議事項有不同意見,得要求將其意見記明於會議紀錄。 監察人有不適任情事時,長照機構法人得依章程所定程序解任,並報主管機關核定。 監察人因執行職權所需之必要費用,應由長照機構法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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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