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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施行細則 第21條

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之董事或利害關係人,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申請主管機關命令解任董事時,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 一、為該長照社團法人董事或利害關係人之證明文件。 二、敘明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所定情事之說明或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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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