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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依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設立登記為長照機構法人者,於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 一、原長照有關機構設立許可證書或開業執照影本。 二、主管機關許可設立登記為長照機構法人之許可函影本。 三、長照有關機構所在地主管機關出具之原使用土地範圍之證明文件。 四、移轉後繼續作為長期照顧服務使用之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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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