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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施行細則
› 第14條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申請許可設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應由其發起人代表檢具下列文件、資料,依
第二條
規定辦理: 一、申請書。 二、組織章程。 三、設立計畫書,包括營運資金來源說明及設立後二年內之營運計畫財務推估。 四、發起人會議紀錄。 五、社員名冊。 六、社員出資額及持分比率。但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以捐助財產代替出資者,得以捐助財產代之。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必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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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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