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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施行細則 第20條

長照機構社團法人解散前,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報主管機關許可: 一、解散之事由及其相關文件。 二、社員總會通過解散之會議紀錄。 三、財產清冊及資產負債表。 四、財產之處理。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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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