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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所定報主管機關登記,其應登記之事項如下: 一、法人設立目的及名稱。 二、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 三、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之姓名及住所。 四、財產總類及數額。 五、設立機構之所在地、類別及規模。 六、財產總額及各社員之出資額。 七、許可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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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