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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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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條例
第十條
第五項所定財產總額、
第十四條
第四項所定財產總額及
第十六條
第三項所定資本額,於長照機構財團法人,為該法人設立時捐助之財產總額及設立後增加之永久受限淨值。 本條例
第十四條
第四項及
第三十一條
第二款所定財產總額,於長照機構社團法人,為其資本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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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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