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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條例第十條第五項所定財產總額、第十四條第四項所定財產總額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定資本額,於長照機構財團法人,為該法人設立時捐助之財產總額及設立後增加之永久受限淨值。 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及第三十一條第二款所定財產總額,於長照機構社團法人,為其資本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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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