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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之董事或利害關係人,依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申請主管機關命令董事暫停行使職權或解任時,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 一、為該長照財團法人之董事或利害關係人證明文件。 二、敘明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情事之說明書。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必要文件。 前項申請人,得一併推薦臨時董事候選人,並應以書面載明被推薦人之相關資料、推薦理由及檢具必要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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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