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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施行細則
› 第12條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之董事或利害關係人,依本條例
第二十七條
第二項申請主管機關命令董事暫停行使職權或解任時,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 一、為該長照財團法人之董事或利害關係人證明文件。 二、敘明本條例
第二十七條
第二項所定情事之說明書。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必要文件。 前項申請人,得一併推薦臨時董事候選人,並應以書面載明被推薦人之相關資料、推薦理由及檢具必要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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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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