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施行細則
› 第18條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施行細則 第18條
本條例
第三十條
第二款非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設立登記後,應發給社員持分單;其持分單應予編號,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法人名稱。 二、設立登記之年、月、日。 三、社員姓名及其出資額。 四、發給持分單之年、月、日。 前項持分單,應由全體董事簽名或蓋章。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7條
看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第1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