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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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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 第1條
非常時期,經濟部得就左列農礦工商各企業及物品分別指定,呈經行政院 核准,依本條例管理之: 一 棉、絲、麻、羊毛及其製品。 二 金、銀、鋼、鐵、銅、錫、鋁、鎳、鉛、鋅、鎢、銻、錳、汞及其 製品。 三 食糧、植物油、茶、糖、皮革、木材、鹽、煤及焦炭、煤油、汽油 、柴油、潤滑油、紙、漆、酒精、水泥、石灰、酸鹼、火柴、交通 器材、電工器材、電氣機器工具、教育用品、藥品、人造肥料、陶 器、磚瓦、玻璃。 四 其他經經濟部呈准行政院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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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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