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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 第4條

經濟部對於指定之企業或物品,得就左列各款明定適當之標準:  一 生產或經營之方法。  二 原料之種類及存量。  三 工作時間及勞工待遇。  四 品質及產量、存量。  五 生產費用。  六 運銷方法。  七 售價及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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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