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 › 第3條

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 第3條

經濟部對於指定之企業或物品,得分別專設機關執行管理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