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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 第5條

經濟部為適應非常時期之需要,經行政院核准,得將左列各企業分別收歸 政府辦理,或由政府投資合辦:  一 關於戰時必需之各礦業。  二 關於製造軍用品之各工業。  三 關於電氣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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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