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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 第2條

本條例所定管理事項,有涉及他部會之職掌者,由經濟部商同各該部會辦 理之。 經濟部對於指定之企業或物品,得逕令或商同前項部會,命令地方官署分 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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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