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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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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 第19條
凡企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經濟部得令其停業: 一 所用原料為軍用必需者。 二 製造非必需品,而所用原料供給缺乏者。 前項停業之企業,經濟部得將其土地、房屋、機器、動力、材料、工具等 移作其他用途,因前條縮減範圍而其設備足供別用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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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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