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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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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 第25條
經濟部對於指定之企業,得視其需要,依左列各款予以協助,其依
第八條
令其復工、復業,
第九條
令其遷移,
第十八條
令其增資合併者,亦同。 一 資金之擴充。 二 材料之供給。 三 建設之規劃。 四 設備之補充。 五 技術之指導。 六 動力之供給調劑。 七 出品之運銷調劑。 八 勞工之供給調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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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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