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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 第25條

經濟部對於指定之企業,得視其需要,依左列各款予以協助,其依第八條 令其復工、復業,第九條令其遷移,第十八條令其增資合併者,亦同。  一 資金之擴充。  二 材料之供給。  三 建設之規劃。  四 設備之補充。  五 技術之指導。  六 動力之供給調劑。  七 出品之運銷調劑。  八 勞工之供給調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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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