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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 第28條

因依第五條規定收歸政府辦理,第六條強制使用徵收,第十六條儲藏移置 ,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十條後段移用,或第二十四條收歸利用致受損失 者,應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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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