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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法 第29條

國防部為培育軍事人才設立之高級中學教育校班,準用本法之規定,並兼 受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督導;其適用範圍,由國防部會商中央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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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