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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業管理規則 第19條

還原乳應經直轄市或縣 (市) 農業主管機關轉請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准後 ,始得製造販賣。 前項乳製品,應冠以「還原乳」名稱,並標明使用原料及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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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