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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業管理規則
› 第25條
乳業管理規則 第25條
乳品經工廠加封後,販賣時不得改裝或有摻雜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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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乳業管理規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4條
左列各款之鮮乳,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運輸、陳列或貯藏一、已腐敗或變性或具有異常氣味者。二、粘…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乳業之管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之規定,法律及本規則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3條
本規則主管機關:在中央依業務性質,分別為工業、農業或衛生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第4條
本規則所稱乳品如左:一、乳(一)生乳:係指直接由乳牛、乳羊擠出之全乳汁未加殺菌或滅菌處理者而…
第5條
乳品之規格及檢驗方法,均依國家標準之規定。無國家標準者,由中央國家標準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訂…
第6條
乳牛、乳羊飼養業者,應遵守左列規定:一、凡飼養滿一個月齡以上之乳牛、乳羊,應申請該管直轄市、…
第7條
乳牛、乳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擠出之乳,不得製造販賣或陳列:一、患有牛瘟、牛接觸傳染性胸膜肺…
第8條
患有結核病、癩病、性病、皮膚病、傳染病帶菌者、及手上有膿瘍傷口者,均不得從事飼養乳牛(羊)、…
第9條
從事擠取生乳之人員,應穿著清潔工作衣帽。乳品工廠之員工於工作時,應穿著白色經消毒清潔之工作衣…
第10條
非領有乳品工廠登記證者,不得從事乳品加工製造及分裝加工;乳品工廠之建築、設備及安全衛生條件,…
第11條
乳品工廠之用水,以自來水為原則,凡與乳品直接接觸者,須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鍋爐用水,其硬度不…
第12條
乳品工廠應聘用乳品加工之技師,並應置衛生管理人員及品質管理人員;其設有牧場者應聘有獸醫師。前…
第13條
生乳生產場所使用之器具與容器,應以能抗酸、鹼,易於清洗,並可承受加熱滅菌處理者為準,其與乳品…
第14條
供直接販賣用之鮮乳及乳製品,應用密閉之容器盛裝,其使用規格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之有關規定。使…
第15條
(刪除)
第16條
瓶裝容器之瓶罩、瓶蓋,必經消毒滅菌,密封備用。並不得在瓶口使用任何粘著劑。裝瓶或加蓋,限以機…
第17條
生乳不得供為直接飲用及零售。
第18條
不合於國家標準或經檢驗不合格之生乳,不得製造鮮乳。前項之生乳或因故變質之鮮乳如不妨害衛生者,…
第19條
還原乳應經直轄市或縣(市)農業主管機關轉請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製造販賣。前項乳製品,…
第20條
鮮乳之殺菌及滅菌方法,時間規定如左:一、低溫殺菌法:攝氏六十三度至六十五度,經過三十分鐘之保…
第21條
前條所列之殺菌及滅菌方法處理乳品等,其加熱殺菌滅菌器須附設自動溫度紀錄器。前項溫度紀錄器之紀…
第22條
乳品工廠對所生產之乳品應保存其品質與衛生檢驗紀錄至保存期限滿後一個月以上。
第23條
各種乳品應標示左列事項:一、鮮乳:應標明所具等級,殺菌處理方法、製造日期、含量成分(乳脂及固…
第24條
非以牛、羊乳為主要原料成品,不得以乳、奶、乳奶粉等字樣標示。但其成品名稱及主要原料已標示足與…
第26條
運送或盛裝鮮奶、脫脂奶、調味乳或醱酵乳,應使用專用盛裝用具,並保持清潔。運送時應保持其冷卻狀…
第27條
販賣乳品之處所,應保持清潔。出售鮮乳、脫脂乳、調味乳、醱酵乳應備有保存乳品於攝氏七度以下之冷…
第28條
輸出入乳品商,應報請各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登記證後,始得申請輸出入乳…
第29條
應施檢驗之進口乳品,檢驗單位得依照經濟部公告之檢驗標準檢驗;其衛生要求,應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
第30條
從事乳品之加工、製造或分裝加工業務者,除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辦理設立外,應於申請工廠開工登記時…
第31條
(刪除)
第32條
乳品工廠應每三個月將收購契約牧場原料、製造、加工、分裝、銷售及庫存之乳品種類與數量,報請直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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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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