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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業管理規則 第28條

輸出入乳品商,應報請各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 准登記證後,始得申請輸出入乳品。 由國外輸入乳品從事分裝、加工者,限由合格之乳品工廠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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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