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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業管理規則 第6條

乳牛、乳羊飼養業者,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凡飼養滿一個月齡以上之乳牛、乳羊,應申請該管直轄市、縣 (市) 政府登記,並應隨時申報動態。 二、應有牛 (羊) 舍、擠乳室、運動場、糞尿處理設施及用水設備,但舍 飼者免設擠乳室。 三、應接受農業、衛生主管機關防疫上所採措施。 四、所生產生乳,不得摻雜任何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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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