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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業管理規則 第8條

患有結核病、癩病、性病、皮膚病、傳染病帶菌者、及手上有膿瘍傷口者 ,均不得從事飼養乳牛 (羊) 、擠取生乳,或在乳品工廠工作及配送乳品 。 乳品業者對其從事前項工作人員,應每年實施健康檢查一次,並將健康證 明書報由直轄市、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核備,必要時得由該管衛生主管 機關派員檢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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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