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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業管理規則 第3條

本規則主管機關:在中央依業務性質,分別為工業、農業或衛生主管機關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但本規則另有規 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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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