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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 第10條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第10條
徵收對象申報水污染防治費,該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費額不適用前三條所定優惠方式: 一、廢(污)水未經許可稀釋。 二、廢(污)水繞流排放。 三、經主管機關認定違反本法所定之情節重大。 四、水質、水量資料申報不實,或故意短報或漏報。 五、未依貯留許可核准事項運作而傾倒或棄置廢(污)水。 六、未依本法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 七、未依規定期限申報繳費。 八、申報繳費資料有欠缺或不合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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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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