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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第4條

水污染防治費之費額計算公式如下: 費額=Σ[(費率×排放水質)i×排放水量]。 一、i:指第五條第一項所定各徵收項目。 二、排放水質:指依第十一條規定計算之排放濃度。 三、排放水量:指依第十二條規定計算之水量。 事業具備以煤為燃料,且使用海水去除燃煤排氣中硫氧化物之電力設施者,其排煙脫硫後放流海水(以下簡稱燃煤電力設施海水排煙脫硫廢水)之水污染防治費徵收項目,包括總汞及硫氧化物,其硫氧化物之費額計算公式如下: 費額=排煙脫硫廢水排放之硫氧化物量×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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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