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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 第17條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第17條
徵收對象於申報繳費當期同時有陸域及海域水體排放行為者,應依各該實際排放行為所適用之放流水標準分別計算其水污染防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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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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