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 第23條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第23條

徵收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繳納水污染防治費: 一、徵收項目之排放濃度,小於放流水標準最大限值百分之十。 二、當期應繳納水污染防治費費額,未達新臺幣五十元。 符合前項之規定者,仍應依第十四條規定申報水污染防治費。
AI 白話解釋
← 第22條看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全文第2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