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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 第23條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第23條
徵收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繳納水污染防治費: 一、徵收項目之排放濃度,小於放流水標準最大限值百分之十。 二、當期應繳納水污染防治費費額,未達新臺幣五十元。 符合前項之規定者,仍應依
第十四條
規定申報水污染防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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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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