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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第2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委託專業機構執行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以下簡稱水污染防治費)之收取、通知、審查、查核、核定、查帳、清查收費對象、結算、停徵、催繳、處分、移送行政執行及其他有關事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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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