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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 第13條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第13條
第四條
第二項燃煤電力設施海水排煙脫硫廢水之硫氧化物量,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海水排煙脫硫廢水排放之硫氧化物量=硫氧化物空氣排放量÷(一○○%-處理效率)×處理效率。 二、硫氧化物空氣排放量,應依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之監測資料,及其公告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計算方法計量。排煙脫硫設備維修期間,得扣除維修期間內之硫氧化物空氣污染排放量。 三、處理效率依下列方式之一計算: (一)依據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登載之除硫設備處理效率。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計算方式。 採前項計算方式者,不適用
第七條
、
第八條
、
第十一條
、前條、
第十五條
、
第十七條
及
第二十三條
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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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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