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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 第15條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第15條
徵收對象因製程及操作條件改變,致水污染防治費徵收項目增加或減少者,應於完成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核准變更日起,調整該徵收項目之水污染防治費。 前項水污染防治費費額,依下列方式計算: 費額=Σ[(費率×排放水質變更前)i×排放水量變更前+(費率×排放水質變更後)i×排放水量變更後]。 一、i:指
第五條
第一項所定各徵收項目。 二、排放水質:指依
第十一條
規定計算之排放濃度。 三、排放水量:指依
第十二條
規定計算之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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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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