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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水代處理業與事業廢水委託處理管理辦法
› 第11條
事業廢水代處理業與事業廢水委託處理管理辦法 第11條
前條委託處理契約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 事業廢水水質、水量。 二 事業廢水運送設備、材質及方式。 三 事業廢水運送過程之安全防護措施。 四 事業廢水處理場所及處理方法。 五 契約有效期間。 六 代處理業無法處理事業廢水時,由其他代處理業同意代其處理三十 日之承諾,並附承諾證明。 七 發生意外事故時之應變措施。 前項第四款規定之處理方法,應以物理、化學或生物方法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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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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