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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水代處理業與事業廢水委託處理管理辦法 第4條

代處理業應檢具左列文件,向事業廢水貯存及處理設施所在地之省 (市) 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 一 申請書。 二 公司執照或商業登記證。 三 貯存及處理設施之構造詳細圖說及使用說明書。 四 貯存及處理設施之位置圖說。 五 污泥及其他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方法說明書。 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文件,應經環境工程技師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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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