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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水代處理業與事業廢水委託處理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事業廢水代處理業 (以下簡稱代處理業) ,係指受工廠、礦場 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委託,處理其產生之事業廢水之營利事業。 代處理業最低實收資本額應達新台幣一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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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