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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水代處理業與事業廢水委託處理管理辦法 第17條

代處理業未履行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代為處理事業廢水之承諾者 ,得撤銷其許可證。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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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