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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水代處理業與事業廢水委託處理管理辦法 第5條

省 (市) 主管機關於收到前條所定申請文件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查。 審查合格者,核發許可證,並副知中央及縣 (市) 主管機關。 前項許可證有效期限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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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