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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水代處理業與事業廢水委託處理管理辦法 第24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受委託之代處理業應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 省 (市) 主管機關補辦申請核發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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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