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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水代處理業與事業廢水委託處理管理辦法 第13條

代處理業應按月向縣 (市) 主管機關申報事業廢水處理與設備操作等資料 。 縣 (市) 主管機關應將前項資料轉報省 (市) 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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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