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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水代處理業與事業廢水委託處理管理辦法 第16條

代處理業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條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一項或 第十四條規定者,應通知限期補辦或改善,逾期不補辦或改善者,得撤銷 其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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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