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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水代處理業與事業廢水委託處理管理辦法 第9條

第四條第八條所定貯存設施,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 材質須為不易磨損、耐腐蝕、抗壓力、不摻透並與事業廢水不起化 學作用。 二 構造須具有防雨遮蔽並確保貯存安全之設備。 三 容積須足以容納代處理之事業廢水。 四 須有防止空氣污染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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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