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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
› 第10條
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本法
第八條
所定司法警察機關應派員執行安全維護之相關專業人員,包括下列人員: 一、辦理或受託辦理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之安置保護人員或民間團體人員。 二、參與人口販運案件之通譯人員。 三、內政部移民署建置之疑似被害人鑑別階段之協助鑑別人員(以下簡稱協助鑑別人員)名冊所列人員。 四、其他經司法警察機關認定協助辦理人口販運案件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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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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