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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被害人為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者,其行為能力之認定,依我國民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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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