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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 第9條

本法第七條所定人員之相關專業訓練,由內政部、中央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自行或委由民間團體辦理;其課程類型、時數及相關訓練事宜,由內政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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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