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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違反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保密規定者,由被害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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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