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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
› 第5條
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 第5條
本法
第二條
第一款第一目、
第二十九條
第一項、
第三十一條
第二項、
第三十二條
第二項及
第三十三條
第一項所定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應考量被害人之經濟、生理、心理、情感、家庭、社會地位、智識水平、身分及語言狀態等相當情形之脆弱處境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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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條
本法第四條第三款、第五條第二款及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指定傳染病,包括結核病、梅毒、人類免疫缺乏…
第8條
內政部為辦理防制人口販運年度工作成效及檢討策進業務所需,得請求本法第五條所定中央各目的事業主…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依本法處理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相關事務,應優先考量其最佳利益。
第3條
本法所稱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以下簡稱疑似被害人),指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進行人口販運…
第4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二目之四及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器官,其類目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施行細…
第6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本法第四條規定,每半年邀集當地移民、警政、社政、教育、衛政、勞政、檢…
第7條
本法第四條第三款、第五條第二款及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指定傳染病,包括結核病、梅毒、人類免疫缺乏…
第8條
內政部為辦理防制人口販運年度工作成效及檢討策進業務所需,得請求本法第五條所定中央各目的事業主…
第9條
本法第七條所定人員之相關專業訓練,由內政部、中央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第10條
本法第八條所定司法警察機關應派員執行安全維護之相關專業人員,包括下列人員:一、辦理或受託辦理…
第11條
本法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社工人員,包括下列人員:一、各主管機關編制內…
第12條
受理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之司法警察機關,對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或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第13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定其他執行人口販運防制業務人員,包括下列人員:一、漁業勞動檢查員、訪查員及…
第14條
本法第九條第三項所定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包括其照片、影像、聲音、證件號碼、住址、就讀學校…
第15條
本法第十條所定線上檢舉平台,得以網際網路、電子郵件、通訊軟體、社群媒體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
第16條
司法警察機關(單位)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進行鑑別前,應交付受鑑別人權益告知書;鑑…
第17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所定協助疑似被害人之相關專業人員,包括下列人員:一、協助鑑別人員名冊所列人…
第18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六項所定原鑑別機關(單位)之上級機關(單位)於受理異議後,得洽請專家、學者或第…
第19條
本法第十三條所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被害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第20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所定政府機關,包括中央、地方各級機關及其所屬之實(試)驗、研究、文教、醫療…
第21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被害人為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者,其行…
第22條
被害人在臺逾期停留或居留者,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免除其罰鍰。
第23條
違反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保密規定者,由被害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九條…
第24條
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三項所定判決有罪確定者之名稱、罪名及其他必要資訊,由內政部移民署刊登政府採購…
第25條
本細則施行日期,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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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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