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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所定政府機關,包括中央、地方各級機關及其所屬之實(試)驗、研究、文教、醫療及特種基金管理等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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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