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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本法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社工人員,包括下列人員: 一、各主管機關編制內或聘僱之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員及社勞行政人員。 二、受各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團體之社會工作師及社會工作員。 三、其他受各主管機關委託辦理社會工作業務之適當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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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