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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所定協助疑似被害人之相關專業人員,包括下列人員: 一、協助鑑別人員名冊所列人員。 二、受委託辦理被害人安置保護工作之民間團體人員。 三、從事社會福利、人權或婦女權益之民間團體所指派執行協助之人員。 司法警察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所為請求,應優先向前項第一款協助鑑別人員名冊所列人員為之。 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所定必要時,為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疑似被害人情緒不穩,無法或難以配合司法警察進行詢問。 二、疑似被害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無法為完全陳述。 三、疑似被害人為未滿十八歲之兒童或少年。 四、其他經司法警察認定,應請求社工或相關專業人員協助。 司法警察處理疑似人口販運案件,進行被害人之鑑別,發現涉及兒童及少年之性剝削案件者,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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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