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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本法第十三條所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被害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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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