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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定其他執行人口販運防制業務人員,包括下列人員: 一、漁業勞動檢查員、訪查員及其他經農業主管機關認定之人員。 二、船舶運輸管制員及其他經交通主管機關認定之人員。 三、經內政部公告指定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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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